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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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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6〕13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莒南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重点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建立政银合作支持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县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由经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组成。“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重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协议、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金融办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负责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六条县金融办、经信局负责组建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并指导与合作银行的业务对接。

第七条 县督查落实委员会负责对助保金贷款工作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确定政府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并筹集资金开设专户存放,对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九条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本县中小企业贷款助保金池的管理,及与合作银行共同筛选入池贷款企业工作。

第十条政府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在完成对“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并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当“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1个月时,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通知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由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各按50%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督查落实委员会等应加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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