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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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5〕82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县监察、发改、财政、城管、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是否按照批准的容积率使用土地;

(五)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等费用;

(六)是否非法转让土地;

(七)是否批少占多;

(八)是否调整土地位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竞得人应按照成交价款的3%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部门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支、票据管理。竞得人出具由财政部门开具的履约保证金单据后,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开、竣工,按期开、竣工并核验合格的,分别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建设项目用地因政府、部门等非自身原因造成开竣工建设延期的,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以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为标准确认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与否。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者开工、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分别将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为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设立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建立建设用地动态巡查档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整改。

第八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提出延迟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资料。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第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置和利用。对典型的闲置土地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十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不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结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开竣工或申请竣工验收的,向社会公示,没收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并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1年3月29日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莒南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莒南政办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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