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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办发〔2015〕38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莒南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出口示范区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的来源地,应全面推行区域化管理控制,在生产加工环节建立以GMP、SSOP为基础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建立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在储存运输环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最终形成能够实现产品各环节有效溯源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条质量安全追溯控制体系中应对产品基地选择、源头管理、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装运等环节形成明确的追溯管理规定,对各环节信息应用数字或字母编码进行表述,通过各环节记录单据进行追溯信息传递,实现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对出口产品从源头到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三条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以出口企业为主体,县出口食品农产品示范区创建办公室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莒南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追溯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示范区内出口企业应首先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一)出口企业应制定GMP并有效执行,企业硬件设施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二)出口企业建立并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主要包括:水(冰)的安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与产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安全和卫生;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洗手消毒及卫生间设施的卫生保持;防止食品被污染物污染;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化学品;保证产品操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消除和预防鼠害、虫害等的危害等。
(三)出口速冻蔬菜、草莓、果蔬汁企业还应针对出口产品建立并有效实施HACCP计划。
主要包括对产品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列出对生产加工每个步骤中可能产生的所有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危害,科学界定显著危害及相关控制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规定关键限值,保证其有效性;对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的监控程序;制定纠偏措施;当关键限值发生偏离,必须采取纠偏行动,确定和纠正产生偏离的原因,确定偏离期间生产产品的处置,记录所采取的纠偏行动。
第五条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应能全面涵盖基地备案、种植养殖管理、原料验收、加工过程控制、储存、监装、检测等环节。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原料控制实施分类管理,辖区外备案控制,辖区内区域化控制。
第七条出口企业的种养殖基地应符合检验检疫基地备案要求,企业在首次种植、养殖生产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规定对企业申请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及时将基地信息上报县农安办。
第八条备案种养殖基地应配备具备资质的植保员或安全员,并建立种植作物或养殖对象的种、养殖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从栽培、育雏到收获、宰杀的所有环节,保证所有的环节信息真实、完整。植保员、安全员应真实记录使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情况。
第九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发放、使用、库存、回收等记录,加工前进行农兽药残留检测,并形成具备可追溯性的检测报告,相关信息定期整理上报。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凭分析检测报告和基地送货证明接受入厂原料,并填写验收结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品质以及进厂前的所有能够证明原料来自受控基地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对检验合格的原料必须以来源基地为单位单独挂牌标识(追踪标识卡)存放,不同基地的原料不得混放。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将追踪标识卡随原料同时运往加工车间,加工车间根据标识追踪卡信息确立产品批次号,做好加工过程记录,加工记录应能够通过批次号进行追溯。
第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在成品包装箱上明确标识生产厂家、注册登记号、生产日期、批次等便于追溯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产品入库后必须以基地或出口批次为单位挂牌标识,不同基地或出口批次的产品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产品实施监督装运。监装工作可由检验检疫机构或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监装员实施,监装人员应及时填写监装记录,采集影像资料,监装记录至少应包含出口产品基本情况及批次号、集装号、铅封号等追溯信息。
第十六条出口企业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的项目和频率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所有检测均应有具备可追溯性的抽采样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证据纳入追溯体系管理,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应包含基地环境监测报告、加工前检测报告、原料验收检测报告、半成品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等。
第十七条县农安办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平台中应及时收录示范区内出口企业各类追溯信息,分类整理,统一利用,实现示范区内出口产品的网络化追溯查询。
第十八条临沂检验检疫部门和县创建办通过日常监管、集中检查等方式对追溯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产品基地备案、种植养殖管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监装等环节信息的及时收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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