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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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5〕12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安全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指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创建有产业优势特色、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装备先进、科技含量较高、综合效益明显的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农业园区。园区规划布局合理,区域优势特色鲜明,示范引领作用明显,能有效促进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创建或领办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二章 园区创建

第四条创建目标。按照园区建设的“八有”标准(有产业规模、有龙头支撑、有种苗统供、有标准化规程、有产品检测、有生产管理档案、有产品追溯、有品牌认证),以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营销品牌化、质量安全化为中心,在高标准规划的基础上,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创建一批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五高”现代农业园区(技术管理水平高、设施装备水平高、质量安全水平高、农业“三化”率高、社会经济效益高)。

第五条创建标准。

1、产业规模。集中连片,适度规模。

农业园区:设施栽培面积200亩以上,露地栽培500亩以上;

林业园区: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5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面积300亩以上;

畜牧园区:养殖小区(场)占地1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园区: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水库养殖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1000平米以上。

2、龙头支撑。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

3、种苗统供。统一供种,且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

4、标准化。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高毒农药和国家禁限用农(兽)药;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等标准化规程,从事农产品生产管理。

5、产品检测。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有专门检测人员、有检测场所,能正常开展农产品速测检验。

6、生产管理档案。农业投入品购买、农事管理、产品销售、产品检测等原始档案资料齐全。

7、质量安全追溯。实行准入、准出制度,推广条形码、二维码等追溯技术,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完整;主要产品应带标识上市销售,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100%。

8、品牌认证。有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且主要产品已受理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国际产品认证。

第六条技术支撑。园区有良好的技术转化和培训、推广体系,广泛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标准化技术应用率95%以上。园区主要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有科研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园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1、种植业类园区:良种、良法配套技术覆盖率达到100%,配方施肥、绿色防控、安全用药等关键技术到位率10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00%。

2、养殖业类园区:推广普及高效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100%。养殖档案齐全、记录规范,饲养管理、动物防疫、产品监测、投入品监管体系健全,粪污、病死畜禽(水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

第七条市场营销。与加工企业、超市、大型市场紧密协作,积极开展农企对接、农超对接;在分级、筛选的基础上,主要产品有统一包装;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电子商务,推广网店、网站等营销模式,积极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第三章 组织验收

第八条工作督导。在园区规划建设中,各镇街、县直各涉农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导检查,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园区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组织验收。园区建设主体应填报园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街审核同意后,同时报县基地品牌办公室、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里将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园区进行验收。


第四章 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县政府予以命名表彰,授予“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匾牌,给予奖励;对重点园区,县政府将整合利用涉农资金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授牌园区应设立统一格式的标志牌(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一条对授牌园区,县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工商等部门将整合资源,在园区设立综合服务中心,对园区的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配送、疫病防控、市场营销、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对授牌园区,县里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凡抽检不合格或标准降低的,取消县级农业示范园区称号,收回匾牌,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0日。


附件:1、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备案申请表

   2、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牌式样


附件1


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备案申请表




附件2


莒南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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