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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与“三资”管理,推动村级财务与“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一)村(社区)集体所有的现金、代管资金、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
(二)村(社区)集体投资投劳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文教卫生体育设施等资产;
(三)村(社区)集体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村(社区)集体在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村(社区)集体的资产;
(六)依法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七)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第三条 村(社区)在 “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将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委托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同时依托临沂市中农信达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将“三资”信息录入平台进行管理监控,构建市、县、街道、村(社区)四级管理监督网络体系。
第四条 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由经管站站长任主任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道的村(社区)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二)代管村(社区)集体资金,对村(社区)集体收支业务实行账前会审,信息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健全电子账务;
(三)检查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对村(社区)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
(四)实施村(社区)工程建设、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等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落实“四监管”制度
第五条 监管农村账务。实行村(社区)账街道管,村(社区)报账员定期到街道经管站集中办公、报账,核对库存现金。经管站对村(社区)级财务收支先审计后入账,并定期张榜公布村(社区)级财务收支情况。经管站建立村(社区)账档案室,实行一村(社区)一柜,分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 监管农村集体资金。实行零库存制度,村(社区)内各项收入3日内交街道经管站代管。出现坐收坐支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坚决杜绝资金借支或挪用。
第七条 监管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经管站负责本街道村集体“三资”承包合同的签订、签证和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查村集体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严把集体承包项目等收入来源关,确保集体资金不流失。
第八条 监管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公章。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公章,由街道农村公章管理办公室管理,使用时须经村级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开具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加盖个人专用印鉴及签名方可办理,按照A、B、C三类进行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村(社区)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要在3日内全额上交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收入不报账、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代管资金专户,对各村(社区)代管资金独立核算。
第十条 严格代管资金提取办法,非报账员不得经办代管资金收支业务。扶贫资金、组织运转经费、第一书记帮扶资金等上级拨付的专款和各项工程款要单独填写代管资金申请表,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代管资金申请事由填写要具体详实。
(一)提取代管资金时,由村(社区)写出申请(一式两份),附两委会议记录,经村(社区)支部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村(社区)主任、民主理财组长、代理会计、报账员审核签字后,再由包片领导或工作区书记和经管站长审核签字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提取代管资金时留取一张代管资金申请表,审计时对照本次支取项目对应列支,一同作为附件订入凭证,绝对不能出现虚列或套支现象。
(三)提取资金后,代理会计要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大额款项,更要现场查看兑付情况。现金在报账员库内不能超出一个月,不能及时兑付的在当月审计时一并缴回经管站代管,确保村(社区)现金库存为零。
第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的开支单据实行“联签”制度,除经办人签字证明外,每张单据由村(社区)支部书记、村(社区)委会主任及其他“两委”干部、民主理财组长共同签字并注明用途。“联签”责任人因个人问题不参加会议、不签字、不履行职责的,取消签字资格并由街道纪工委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两委”干部责任的,给予免职或停职处分;属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责任的,按照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当月收支当月报账制度,严禁跨月份报账。每月1-5日,村(社区)要把经过初审的上月收支单据报经管站账前会审,符合规定的单据加盖审计专用章入账,不符合规定的加盖“作废,不予报销”图章,不得入账。会审时要做好审计记录,并编写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每月10日为全街道农村财务集中公开日,各村(社区)要逐笔逐项公开上月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事项,全年必须公开12次,年底公开全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纸质版),同时要把影像资料(电子版)上传“三资”监管平台。每月20日,村(社区)要定期召开月例会,通报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工作结束后,村(社区)报账员要将加盖审计专用章的收支单据整理后编制记账凭证并记账,代理会计盘点报账员库存现金,编写现金盘点表,同时将收支单据按原始凭证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村(社区)社区楼建设和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要严格按程序招投标,资金纳入代管,收支账务按联签制度审批后,按月参加账前会审,并录入 “三资”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街道成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
村级招标事项主要包括:物资采购(1万元及以上)、中小型工程(2万至30万元)、大型工程(30万元及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含)至30万元(不含)的,需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含)以上的,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招标范围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一)物资采购项目:村(社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村庄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美化亮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三)资产处置项目:村(社区)所属公共资源、资产(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土地、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机械设备、水利设施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四)其他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招投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真正让广大村民知情有渠道、监督有保障。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公开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对应急或特殊情况应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必须书面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采用。
(二)交易的基本程序。1、进场登记及安排交易日程;2、发布项目交易公告;3、排名及资格预审;4、发售项目交易文件;5、开标、评标和定标;6、发布中标公示;7、发中标通知书;8、签订合同;9、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资料归档,并报县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村(社区)集体资源主要实行承包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绿化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社区)民委员会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投标发包。招投标的程序及承包费的收取按本办法资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投标发包的村(社区)集体资源,必须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承包合同。村(社区)集体预留机动地的发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它资源的承包期不得超出二轮承包年限。
第十九条 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将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和新招标承包的承包合同全部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对村(社区)集体资源实行网络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每个行政村都要按规定设置财务工作岗位,配齐财会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名报账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报账员实行县考街道聘村用制度,每年县里对现任村(社区)报账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予以解聘。对解聘及离职、调职的村(社区)报账员,重新进行选拔,选拔采取公开考选的形式,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审批备案、聘任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报账员实行任用回避制度,需与村(社区)“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无近亲属或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程序进行撤换。
(一)业务培训考试不合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通过年检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职业道德,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负有刑事责任的;
(四)业务水平不足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以及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自愿申请离职的;
(六)达到退休年龄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八)连续两年街道“三资”管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报账员的基本报酬补贴,享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80%;绩效考核报酬以绩效考核工资为基数,按照优秀1:1.2,合格1:1.1,不合格1:0.8的系数比确定。报账员的报酬由村(社区)集体负责发放,兼职的工资总额不超村主要负责人的120%,发放情况与财务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报账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街道经管站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规范办公经费支出。村级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网络维护等改善办公条件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村(社区)办公费支出实行统购统管的办法,村(社区)按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申请表》或《固定资产外购物品审批表》进行领取或购买。
第二十七条 村级招待费。只能用于“三引一促”、发展集体经济和安全维稳、抗洪抢险、防火救灾等紧急事项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制度,原则上500人以下的财务独立核算村,年招待费不超过5000元;500人(含)至1500人的财务独立核算村,年招待费不超过10000元;1500人(含)以上的财务独立核算村,年招待费不超过15000元。招待需填报《村级招待审批单》,注明就餐事由、人数及标准,由经管站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就餐时,不准上烟上酒,超限额的一律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或超限额招待费支出,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即先由村集体申报具体额度,说明具体支出事由,并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再报到街道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开支。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单位及个人捐款,不得列支礼尚往来费用。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提供相关通知单及正规发票。
村(社区)一律不准用村集体资金新购置公务用车。对现有公车使用和因公租用车辆的,要注明用车日期,出差地点,用车事由、出车人的姓名,方可报销。租车单次费用超过200元的,报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十条 从严控制在职村(社区)干部补贴报酬标准,在职村干部补贴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报酬两部分,基本工资报酬由县、街道财政统筹发放,业绩考核工资报酬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结算。
第三十一条 规范零工支出,按照街道统一的制式单据入账,并要附加村(社区)“两委”会议记录,要做到月结月清。
第三十二条 加强债务管理,严格举债流程。未履行正常程序、村(社区)干部私自借入的款项,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严禁村集体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抵押等经济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村(社区)负责人承担;民间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严禁息转本。
加强集体资金管理,村(社区)集体资金一律不得外借,私自出借资金的,除负责追回出借的全部资金外,对责任人(批准人和报账员)处以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以下不符合上级政策的收支项目一律不准入账,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一)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和赞助费等;
(二)部门违规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抵押金、风险金、工作保证金;
(三)用集体资金购买印制贺年卡、明信片、年历、挂历等费用,超800元限额征订的各类报刊费;
(四)用集体资金购买烟花爆竹、烟酒、食品等送礼走访的费用;
(五)干部外出学习、联系工作超限额、超标准的费用及个人应当承担的罚款;
(六)用集体资金违规发放的干部工资、奖金、误工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在临沂“农廉网”三资监管平台建立电子账簿,村(社区)按规定设置账簿、资产、资源台账等。要手工记录并保存现金日记账、登记簿等辅助账簿。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收付款票据实行“分级领用、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存根上交”的领用制度。经管站建立票据领取登记簿,记载领取单据的种类、数量,领取人要签字盖章,并确定专人负责,专库管理。
村(社区)向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项目要齐全,填写要规范,收据联要交农户保管。
第三十六条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村自制的收付款凭证要使用全省统一的收付款票据,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七条 街道农村财务档案室保管村(社区)账簿、凭证及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账前会审的审计记录、审计通报和检查考核记录等。专项审计案卷还应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材料、被审单位意见及审计结论等。
第三十八条 村(社区)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管理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项承包合同、协议、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承包合同及研究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记录等。
销毁财会档案,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管站核准并派员监销。同时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财会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街道纪工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