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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政发〔2024〕6号
各村、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量、控量,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由“治”向“用”转变,推动全镇畜禽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努力改善耕地质量、水生态和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优先、规范管理”原则,以肉鸭、生猪养殖场、专业户等为重点,规范管理畜禽养殖,减少污染排放,对村居及周边、河流、农田及禁养区实行分区施策、分类治理、一户一策,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用为治,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对村居及周边畜禽养殖治理
1.管理要求。发挥村“两委”作用,强化养殖场户管理。各村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形成参与和监督合力。随时排查掌握问题线索,坚持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引导支持养殖户逐步“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进入养殖区”,实现适度规模养殖,村内无专业户以上规模养殖行为。所有养殖户要有粪污处理设施,无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切实做到及时转运还田利用,不对周边造成不良影响和环境污染。村外区域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与规模匹配、雨污分流、满足“三防”(防雨防渗防溢流)等环保要求,并正常运行。
2.管理措施。对村内及周边设施不健全、排污的养殖户,采取责令整改、处理处罚、责令退出等措施,参照“散乱污”管理措施进行治理。对村居内部存在养殖专业户以上规模养殖行为的,要逐步、按计划退出村居。村内不得利用闲置、废弃宅基地进行养殖。对非庭院养殖规模场(户),要核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手续,对无相关手续的予以清栏、清退。配合县执法部门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核查环评手续,对无相关手续的养殖项目要限期补办,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粪污处理设施不配套、违法倾倒、偷排直排、粪污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予以关停。
3.鼓励土地腾退。对停止养殖的养殖场所、符合“大占补”政策的设施农用地,按规定腾退农业设施恢复耕地用途的,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恢复耕地面积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站、环保办,各工作区配合落实)
(二)对畜禽养殖其他相关重点区域进行清理
1.基本农田
(1)管理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2)管理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项目全部清理取缔、关闭搬迁,拆除养殖设施(含棚舍及内部设施设备),恢复原种植条件。对其他用地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用地手续的肉鸭、生猪等养殖项目限期清栏、取缔。
(3)执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综合执法中队,各工作区配合落实)
2.重点河湖
(1)管理区域。全镇重点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容、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临沂市河湖管护办法(试行)》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
(2)管理要求。对重点河湖“清四乱”范围内的养殖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3)执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责任单位:水利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队,各工作区配合落实)
3.畜禽养殖禁养区清理
(1)管理区域。《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莒南政办字〔202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包括:(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相邸水库保护区范围内。(2)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坊前镇驻地建成区。
(2)管理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应注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3)执法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方法步骤
(一)集中排查,托清底子(4月10日前)
采取逐村入户方式,实行网格化管理,摸清畜禽养殖底数,明确镇(副科级以上干部)、村包场户工作责任人,按照村居及周边、河流、农田及禁养区等类别,以村居为单位,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全部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和散养户管理台账(具体标准见附件2),明确是否需要治理或清理取缔,调查非庭院养殖场、专业户占地面积、地类、养殖场环评手续等。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状况调查,对养殖场,重点查看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规模匹配、雨污分流、满足“三防”要求、并正常运行;对养殖户,重点查看粪污收集处理情况,有无畜禽粪污随意露天堆放、直排偷排乱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建立问题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缩减规模、迁出村居、完善设施、清理粪污、处理处罚、关停、拆除等)及整治期限,一户一策,确保摸底调查客观真实。对养殖场户的调查摸底,各工作区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发现、随交办、随治理。
(二)分类施策,全面整改(4月11日—4月20日)
对存在问题的养殖场户,建立问题台账,对河流、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田(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用地手续的)、禁养区等需要关闭搬迁的下达通知;对村居存在需缩减规模、迁出村居、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有排污隐患等情形限期整改治理,实行销号管理。要把问题排查贯穿始终,做到边摸排、边整改。尤其是对排查出的非庭院养殖的规模场、专业户要进一步摸底,重点核实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对无手续的限期清栏、取缔。
(三)强化措施,清理清退(4月21日—6月30日)
清理村居及周边畜禽养殖达不到治理要求、完不成整改的场户;按规定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田(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用地手续的)、重点河湖等范围内的畜禽养殖项目进行清理,按包保责任强化管理,不得复养。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站、环保办、水利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综合执法中队,各工作区配合落实)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河流断面达标、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狠下决心,措施到位,将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抓实抓好。各村要坚持积极稳妥,按照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区域、手续办理、粪污设施等情况,精准治理,精准施策,分步实施,实行人性化管理,留出整改、出栏等时间,不搞“一刀切”,确保干成事不出事。要积极做好养殖场户思想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党员会、大喇叭、微信群宣传养殖污染危害、环境污染政策法规等,不断提升群众对养殖规范管理、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程度,营造配合工作的良好氛围。做好养殖场户技术指导、政策帮扶,协调解决场户搬迁、粪污设施配建、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场所规划用地等难点。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镇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
(三)加强部门联动。全镇要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精准发力、集中攻坚。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村干部包片包网格包户,将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村干部。畜牧兽医站负责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涉牧检疫,严格肉鸭等产地检疫规程。镇环保办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镇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清理重点河湖“清四乱”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清理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手续的畜禽养殖项目。执法中队做好河湖、农田等违法养殖项目的执法处罚。部门之间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对整治难点场户,要开展联合执法,协同做好相关畜禽养殖、用地、环保等方面执法查处工作。
(四)严格督导考核。集中整治期间,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村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包户责任村干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村干部履职考评成绩并与工资挂钩,切实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镇督考办、畜牧兽医站、环保办要整合督办力度,日常巡查或信访发现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要及时交办相关村,加快问题整改落实,推动畜禽养殖规范管理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