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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发〔2024〕24号
各村、镇直各单位:
《坊前镇夜间值班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镇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坊前镇委员会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坊前镇夜间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党委政府夜间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夜间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坊前镇脱产干部夜间值班工作。
第二条镇党政办负责夜间值班人员排班、调整工作,镇督考办负责落实夜间值班的督查、落实工作,镇纪委负责夜间值班人员的纪律工作。
二、职责内容
(一)手机保持随时联络畅通。
(二)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三)指导村居夜间值班工作。
(四)协助做好镇应急平台值班工作。
(五)传达和督促村居落实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六)完成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制度要求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带班制度。每晚由一名党政领导班子牵头夜间值班工作。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与应急或维稳合并值班。
第四条所有夜间带班、值班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要请假的,需提前书面向镇党委主要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报镇党政办、镇督考办备案。
第五条夜间值班带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遇事假、病假或其他原因等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需要调班的,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领导干部的需提请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是站所长(工作区书记、主任)的需提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找同等的站所长(工作区书记、主任)进行更换,不得随意找其他脱产干部更换;是脱产干部的需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带班领导分别同意后,可找其他脱产干部替(换)班。以上确需要替(换)班的在获得批准后需在当日下午5时前报镇党政办、镇督考办备案,镇党政办负责更改值班人员签到表,镇督考办负责落实夜间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核查工作。
第六条如遇到临时紧急任务、事情等确需临时性替(换)班的,且无法在下午5时前完成报备的或下午5时后发生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电话请示制度,经允许后电话向镇党政办、镇督考办报备。
第七条镇督考办加强值班检查工作,采取电话、实地等方式,加大节假日、工作日夜间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值班检查力度。
第八条夜间值班等同于正常上班,所有夜间带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一律严禁饮酒,严禁接受村居、镇辖单位宴请。一经发现由镇纪委顶格、从重处分,并追究带班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夜间值班无故不到岗人员或值班脱岗的人员,年度内发现2次,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发现3次的,由镇督考办负责约谈、责令其在脱产干部大会上向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讨;累计达到5次,除通报批评和深刻检讨外,由镇组织办、纪委负责约谈,并取消当年度评选树优资格;累计达到10次的,当年度工资晋级晋档取消,并由镇组织办、纪委介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督考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镇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