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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现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坊前镇安全生产“隐患清零”闭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落实。
坊前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坊前镇安全生产“隐患清零”闭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坊前镇2021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方案》(坊政发〔2021〕3号)等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清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主体、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分类分级、动态清零、定期考核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精细化、网格化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承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法依规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报告、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鼓励企业员工主动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报告 奖励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设施设备、工作流程等相关隐患实施全面清零,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按行业领域分能源、交通运输、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学生安全、旅游、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工贸、烟花爆竹、商贸、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等15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制订各行业“安全隐患”清零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所属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贯彻落实行业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情况;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等建立情况;3.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促和整改落实情况;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情况;6.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情况;7.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并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制定并落实从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制定员工主动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奖励制度。
第八条 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应按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职责要求,统筹制定检查计划。1.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台账。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2.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或暗访检查;3.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4.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安全隐患排查;5.采用“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查(仅限于镇直有关部门)。
第九条 镇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镇场机制作用,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购买安全生产 服务制度,加强第三方机构隐患排查和治理技术服务的应用。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将相关图片、影像资料、数据等移交给企业,并上报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隐患清零”考核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及时交办督办,并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要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广泛宣传,建立定期督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章 隐患交办、挂牌督办与动态清零
第十一条 企业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整改。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整改时间、安全措施、销号时间、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等内容。同时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在检查、抽查企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通过交办会、通报等形式,及时交办给企业或下级单位,并在交办的同时,扎实开展安全培训或警示教育,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并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照《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管理的通知》(莒政办函〔2017〕 127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在督查检查或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交镇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安全隐患由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安全隐患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号。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整改验收通过的,应逐级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或通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
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交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镇、管理处)应组织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合格的进行销号,不合格的及时督办企业。
第十五条 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对辖区内的隐患整治实现动态清零,确保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验收、及时销号。具体工作流程:排查隐患→交办→制订整改方案→整改落实→申请销号→复查验收→销号。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镇直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清零”闭环管理检查评估,通报“隐患清零”闭环管理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隐患清零”落实情况报送镇安委办。
第十七条 镇安委办将对安全生产“隐患清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隐患清零”是指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严格落实隐患治理闭环管理,通过检查、督查、考核等措施,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持续清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镇安委办根据各村(社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报告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组织相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