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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督管理,打击化妆品夸大、虚假宣称等行为,提高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临沂市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食药监办〔2017〕12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7年莒南县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的标签标识专项检查,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标签标识真实规范,严厉打击利用化妆品标签标识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引导消费,使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包括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营店、美容院、美发店、美体店、母婴用品店、酒店、药店、小超市等。
(二)检查内容。
1.检查产品标签上是否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卫生)许可证编号,其中,2017 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
2.检查产品标签上是否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是否按照2016年第107号公告要求标注防晒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注备案文号或批准文号。
4.检查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标识。
5.检查是否标注净含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6.检查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
7.检查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出现虚假夸大宣传,是否存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词语;是否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
8.是否存在涂改标签标识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依据。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规章,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化妆品标签标识违法违规问题明显增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各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实际,落实检查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县局将适时对各监管所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作为对各监管所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以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严格依法处置。各监管所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经营假冒伪劣及虚假宣传的,坚决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专项检查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曝光违法单位和产品,积极报道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鼓励消费者广泛参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监管所要及时向县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反映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措施,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将专项检查不断引向深入。本次专项检查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并于9月16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全县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县局保化科。各监管所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县局保化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