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夏季来临,桶装饮用水到了消费旺季。为切实解决桶装饮用水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县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杜绝行业性隐患,县局决定自2017年6月9日起在全县深入开展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针对桶装水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和监管工作的复杂性,这次整治工作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采取“引导消费、部门协作、断源截流、整体提升”的工作方式,分阶段分重点持续发力,逐步实现工作目标,创造守法有序的饮用水行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消费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无证生产经营、循环使用苯二甲酸乙二酯桶(即PET 桶)灌装饮用水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面规范桶装饮用水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本次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一是重点加强对全县获证企业的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GB19298-2014和GB14881-2013的要求进行生产。二是重点检查桶装饮用水无证生产加工点,生产企业的取水点水质、加工车间、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出厂检验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三是重点检查桶装饮用水批发点、配送中心、代销点、仓储及运输中卫生条件等。四是重点检查建筑工地、学校、大型餐饮单位等所使用的桶装饮用水是否为无证产品、水质外观(含悬浮杂质等)是否合格等质量安全问题。
四、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16年6月9日至9月28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6月9日至6月30日)
各监管所要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宣传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增强宣传的有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种渠道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全方位深入宣传相关国家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知识,公布获证企业名单,曝光非法和违法企业,引导正确的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同时要全面搞好调查摸底,组织调动各级监管机构,发挥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作用,查清辖区内有证企业数量、生产现状及无证窝点数量情况,查清辖区内销售网点的具体情况及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情况,为全面整治打好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在前期宣传教育基础上,对调查摸底企业进行梳理分类,集中一段时间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获证企业,要引导企业重点自查是否保持获证条件和落实主体责任,努力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对基本具备水源、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的企业,要进行帮促指导,全面督促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争取达到发证要求。对未办理经营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可要求对照标准进行整改提高,尽快办理合法手续,同时落实索证索票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要求,杜绝非法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至9月26日)
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集中打击,采取综合整治手段确保整治成效。一是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在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检查取水资质、生产过程净化、过滤、杀菌、灌装、生产环境、桶盖清洗消毒、人员卫生控制、出厂检验等方面符合有关要求,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在流通环节,重点检查各大销售网点和送水公司,查看各经营单位是否经营获证企业产品,查看索证索票情况,截断无证生产、假冒产品和循环使用“PET”桶流通的问题;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居民区、大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等人群聚集使用量大的公共场所。二是加强监督抽检。将桶装饮用水列为高风险食品进行重点抽检,国家、省、市三级都将安排抽检,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要同时进行,力求达到全覆盖,同时要抓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对抽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问题企业要一查到底,并处理到位。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的黑作坊,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对过去取缔的无证生产单位要重新检查,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的情况。要公开曝光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形成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对监管执法工作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27日至10月13日)
各监管所要及时总结全年整治工作的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并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努力在推动社会共治、信息公布、监管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质量安全问题的反弹。
五、工作要求
各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建设。同时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状况,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务求整治取得实效。及时总结整治情况,并于10月10日前,将整治总结(包括检查企业数量、发现的问题数量及问题分析、整改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建议、查办案件情况等)报县局食品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