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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电价政策规定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应严格执行省电网销售电价标准,即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三)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二、一经发现有不执行国家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曝光。
疫情当前,大局为重,同心协力,共渡难关。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