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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对我县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商业网点、公园景点、客运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网络零售商等单位郑重告诫如下:

一、各大商场、超市、餐饮企业、保健食品经销商、商业网点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进行价格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等非法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二、公园景点要认真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园及景点门票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园景点门票必须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景点内的饭店、商店、摊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禁以次充好、强迫消费、虚假标价、模糊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举报电话。

四、网络零售商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标价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价格欺诈。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价格促销行为。

望各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市场巡查和检查,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或被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不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对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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