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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制保健酒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为降低饮用自制保健酒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示:

一、自制保健酒要注意

个人不要随意使用药材自制保健酒,特别是内服性保健酒。不要随便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自制保健酒使用。如确需自制保健酒的,所使用的中药材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目录”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切勿饮用含有乌头碱类中药材(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马钱子、虫类中药材(蝎子、蜈蚣、水蛭等)的保健酒。

二、引用保健酒要注意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酒时,应到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购买,不购买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保健酒,不购买散装保健酒。保健酒有特殊的使用方法和服用禁忌,外用保健酒严禁内服。服用保健酒也需根据个人体质,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保健酒,控制饮用量或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服用,还应注意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三、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保健酒

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具备自制保健酒相关的经营条件,取得包含自制饮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使用中药材一定要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不得宣称疗效和保健功能,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保健酒。 消费者在饮用自制保健酒后出现中毒症状的,要及时就医,保留病历卡、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维护个人权益。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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