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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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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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备的要求和须提供的材料告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2.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1.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2.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食品添加剂;4.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三、申办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开办

申请食品小作坊,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食品小作坊变更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食品小作坊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表;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登记办理。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申请表;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2.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的;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依法取得许可的;6.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

1.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源或有效防范污染措施;生产区无扬尘、积水,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区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冲水式。2.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等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无独立库房时,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库房内的物料应当离地离墙存放。3.生产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无杂物堆放;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易于清洁、清洗、消毒;顶棚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和冷凝水垂直滴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4.应当配备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不得混用。

(二)设备设施:

1.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现场核查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3.具有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供水和排水设施。排水出口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虫害滋生。

4.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洗设施和消毒设施。食品加工间有设置洗消间的,需与加工区域分隔。

5.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6.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

(三)人员管理

1.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3.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年度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

(四)生产管理: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并与申请登记时一致;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2.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持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4.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并独立存放;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

5.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配料投料、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

6.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7.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8.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五、办理时限:1.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

六:收费标准:免收费。

备注: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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