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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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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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具备的要求和须提供的材料告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申请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2.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3.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二、申办材料目录

(一)小餐饮登记新开办

申请小餐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小餐饮变更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小餐饮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表;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小餐饮延续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登记办理。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申请表;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2.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的;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依法取得许可的;6.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食品小餐饮登记现场要求

(一)人员管理: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放置在醒目位置。

2.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二)场所清洁

1.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距离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2.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3.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4.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得设置在厨房内。

5.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三)原料查验

1.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留存进货票据。

2.食品添加剂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应符合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公示使用情况。

(四)加工过程

1.食品处理区和非食品处理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制作、盛放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设备设施及清洗消毒

1.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2.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3.具有餐、饮具清洁、消毒、保洁的设施或者措施,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安全、无毒、洁净的餐饮具。

(六)专用设施(适用于冷食和自制饮品)

1.应设置专间或专区。

2.区(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配备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冷藏设施,设置操作人员洗手、消毒设施。专间(专区)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七)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控制

1.预包装食品销售:设置食品销售专区,清洁卫生,标识明确。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应当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2.散装食品销售:1.对有温度要求的,应符合上款要求;2.配备安全、卫生、无毒的专用取放工具及容器。

五、办理时限:1.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

六:收费标准:免收费。

备注: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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