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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登记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各市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计报表。
对符合条件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并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该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予以登记。此外,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移民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现状移民人数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保种具体政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