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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解读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1. 什么是发明?

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其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发明。《巴黎公约》中,将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列,表明此处的“专利”指的就是发明专利。

发明所保护的对象是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放在水中的物体会受到水的浮力,浮力大小等于被该物体排开的水的重量。这种现象属于自然规律不能申请专利,但利用该自然规律设计出轮船则属于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如制作刀剑的步骤包括将铁矿石炼制为钢渣、钢渣融合为钢块、钢块压制为钢胚、钢胚锻造为钢条、钢条打造成刀胚、刀胚进一步熔炼、打磨出刀锋、刀身塑造花纹、磨光、安装刀柄等。这些步骤本身都属于技术特征,各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也属于技术特征,并不能随意变换。

2. 什么是专利权?

通常来说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不过各国由于国情不同,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和具体规定上也各不相同。如根据中国《专利法》,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都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过在日本,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获得保护。又如在美国,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属于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而植物新品种则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进行保护。

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对工业品形状、图案等的设计方案。

3. 是不是所有领域的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但并不是说阳光下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世界各国都会从可操作性、公共秩序,或者是产业政策的方面考虑,设立一个清单,排除部分不适宜通过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在公共秩序的理解方面并不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公共秩序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比如说在法国,用于赌博的赌具可以申请专利,但是在中国或者日本则不可以。

另外,被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新型的战斗机、坦克和大炮,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这些武器显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此外,药品即便获得了专利也仍然需要经过上市审批后才能用于临床治疗。

4. 什么是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普及的范围没有发明广泛,在《TRIPS协定》中没有规定实用新型,但《巴黎公约》中规定了实用新型。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有57个左右,包括中国、德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其中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实用新型,而中国则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一部分在中国《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实用新型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那些以实用为目的、创造性高度又达不到发明保护要求的小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发明保护的都是技术方案,不过在保护范围上,发明保护的技术方案既包括产品,也包括制造该产品的方法,而在一些国家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

假设现有的杯子都不带把手,喝水有时不大方便。现在我们发明了一种带有把手的杯子,这种新型的杯子显然属于创新。不过,这个创新很有可能达不到发明的要求,此时就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制度来保护。

5. 什么是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世界各国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外观设计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产品的美学外观,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外形而不是功能,功能则由专利或实用新型来保护。外观设计的要素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一项外观设计可以包括其中的一个要素,也可以包括两个,当然也可以三个都包括。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如日本;一些国家采用专利的方法来保护外观设计,如中国;也有一些国家将外观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实用艺术品保护。在通过专利制度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也存在不同的特点。中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在《专利法》中加以规定;意大利和乌拉圭,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在一部法律中,而发明则单独立法。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相结合。单纯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由于没有和产品结合,故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应该通过版权制度来保护。

6. 发明创造只能通过专利来保护吗?

并不是。技术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也可称作未公开信息)来获得保护。不过,专利制度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对社会作出了贡献,专利期满后,技术方案成为公有领域的一部分。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技术方案进行了保密,没有向社会公开,故法律制度对其的保护就弱于专利。

7. 专利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TRIPS协定》,专利的保护期不得低于20 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得低于10年。这里的专利指的是发明专利。不过保护期是从专利的申请日起算,而不是从授权日起算。

专利的审批授权需要花费不少时间,有可能会有数年。从申请日起算,也暗示着如果专利的审批程序耗费的时间很长,那实际上权利人最终获得的保护期限,就会大大缩水。如果某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耗费了8年,则该专利的最终实际保护期限其实只剩下12年。

在实践中,很多专利并不是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才寿终正寝。这是因为专利每年都需要交年费,并且年费往往是一年比一年高。如在中国,发明专利1~3年每年的年费为900元人民币,4~6年每年为1200 元,7~9年每年为2000元,10~12年每年为4000 元,13~15年每年为6000元,16~20年每年为8000 元。由此可见,专利年费实际上就是一个经济杠杆,迫使权利人自动放弃那些对自己价值不大的专利。当然,专利权人除了通过不交年费来放弃专利权外,还可以主动声明放弃某项专利。在这种情况之下,该专利也会在期满前失效。

8. 什么是专利的新颖性要求?

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的制度,因此要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这个世界上以前没有的。如果包含相关技术方案的内容已经记载在书籍文章中出版或者公开发表了,已经生产成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让公众知道,那显然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另外,考虑到专利具有地域性,因此这个“以前没有”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在这个国家没有,即所谓的相对新颖性。另外一种就是在整个世界上都没有,即所谓的绝对新颖性。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如果要求申请人证明想要获得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前世界上没有过,对他来说实际上不可能完成。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都是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专利局的审查人员来进行相应的技术检索,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9. 什么是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专利制度在建立初期,只有新颖性这个条件,但是后来发现,仅有新颖性条件并不够。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以前没有,但其改进其实也没有多少技术含量,那授予专利也并不合适。为此,专利制度中引入了一个更高的授权条件,那就是创造性,也叫非显而易见性,用来判断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基本上要经历这么几步:(1)定位,找一个跟申请最接近的技术方案作为比较对象;(2)找不同,找出两个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3)评价,评估这个区别是否很容易就能想到。

在这三个步骤当中,第三步具有更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给出的判断并不相同。因此专利制度当中发展出了一些细致的规则,致力于减少这方面的主观性。当然,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则也存在一些差异。关于创造性的另一种常见说法是,如果一项发明对于一名“业内人员”(实际上是指某特定领域的专家)并非显而易见,则该发明满足创造性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创造性标准也是专利制度当中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杠杆。如果想把申请专利的门槛提得高一点,那么适当提高创造性的标准就是一个很有效的途径。

10. 什么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

实用性指的是该发明创造在实际产业当中能够使用,并且产生积极的效果。专利属于工业产权,要求能够在产业上使用也理所当然。有些所谓的发明创造,其实违背了物理学规律,比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这样的机械无法被制造出来,自然不符合实用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必然制造不出来和成品率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些划时代的发明创造刚出来的时候,成品率可能只有1‰。随着技术的发展,成品率会逐步提高,因此成品率低并不会影响实用性。

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加起来,被称为“三性”,是专利授权的前提。在专利审查过程当中,审查员一般会先判断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需要检索文献,但实用性不需要。比如说该产品实际上是不是永动机,仔细读一下专利文件就能够发现。如果该申请缺乏实用性,那就没有必要再花费时间去检索文献了。

11.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获得哪些权利?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就拥有了禁止他人使用自己专利技术的权利,比如说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就肯定有权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如果汉斯对彼得的专利进行了改进,并对改进后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专利授权,那彼得要实施自己的专利就有可能会侵犯到汉斯的权利。

彼得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好比是一个馅饼,而汉斯的专利则是这个馅饼中最精华的肉馅部分。这个肉馅同时处于彼得的专利和汉斯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汉斯要用的话会侵犯彼得的专利,反过来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双方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至于是否需要交许可费,则和双方专利的重要性、谈判能力等一系列因素相关。

可能有人会觉得获得了专利授权也不一定能够使用,那申请专利并无意义。不过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储备,就没有机会和别人讨价还价。专利好比是桥两边的栏杆,栏杆在的时候,可能大家都不觉得它有什么重要,但是一旦拆除,恐怕很多人都不敢过桥。如果说商场如战场,那专利储备就是企业的武装力量。

虽然条条大路通罗马,但实际上由于自然规律的制约,能够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数量往往非常有限。某个企业如果能够在某个技术领域内通过众多的专利圈出一块自己的领域,那才算在该领域有了一席之地。如在通信领域,各方专利犬牙交错,企业之间往往会互相套牢,形成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专利丛林。专利实力不相上下的各企业不会轻启战端,足够的专利储备能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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