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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莒南政发〔2014〕56号文件),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我县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和“双招双引”工作的激励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管理,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省、市、县专利政策为导向,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专利创造、运用和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发明专利授权及维护费用资助;
(二)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验收达标奖励;
(三)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奖励;
(四)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实施;
(五)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的资助;
(六)专利奖的奖励;
(七)专利宣传与培训。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及项目实施标准
第五条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正式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对企事业单位拥有10件以上,并维护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资助2万元,该项资助每家企业3年内只享受一次;
(二)国际专利正式授权后,每件资助3万元。
第六条省级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验收达标奖励
当年获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文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验收达标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奖励
企业引进县外发明专利并已实现产业化的,每件奖励15000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0元。
第八条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实施
实施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重大专利技术进行实施转化,给予经费扶持。
第九条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的资助
按确认发生额的3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享受补助不超过2年。
第四章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及项目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凡属本县行政区域内专利在本县申请应用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注册在本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住所在本县或在本县工作且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县居民、在本县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三)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各类法人团体资助标准参照企业执行。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莒南县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莒南县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三)莒南县授权国际专利资助申请表;
(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五)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六)同一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由其中一人提出,并提供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书。专利权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专利资助和领取专利资助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正式委托书。
第十二条申请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验收达标奖励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验收达标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或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第十三条申请引进专利技术奖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莒南县企业引进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五)其他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重大专利技术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计划项目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审核无误后,有关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莒南县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五)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六)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专利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和批复。
第十七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随时受理,按季度兑现。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验收达标和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奖励、专利评估费资助年底予以兑现。重大专利技术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项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实施采取过程控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强化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申请人必须在当年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兑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具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上一年专项资金,按照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资助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莒南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莒南科字〔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