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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12诉前调确84号
申请人: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尊祥,职务:经理,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庞疃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庆壮,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板泉镇庞疃村**号,身份证号:371327**********18,系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尊田,职务: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岭泉镇崔家沟头村**号,身份证号:371327**********16。系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对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8日经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侵犯“峙嵋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芒果汁200瓶造成的损失3000 元。
二、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不得再因本案所涉侵权向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晨鸣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经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武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