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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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

2.1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领导、省应急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Ⅰ级、Ⅱ级响应时增加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省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省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国务院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省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应急厅副厅长、省地震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由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负责承办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市、县(市、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地震、武警、消防、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人防、气象、通信、矿山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应急厅、北部战区陆军、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

(2)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3)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市、县(市、区)政府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地震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省应急厅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省自然资源厅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3.1.3 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请求国务院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省应急厅、武警山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省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北部战区陆军、省军区立即组织驻鲁部队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省应急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商业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省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省公安厅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省地震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省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加强对核电厂周边辐射环境的预警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黄河决堤、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省应急厅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省公安厅、武警山东总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省台港澳办、省委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省委外办协助省应急厅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台港澳办、省委外办、省新闻办,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鲁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省政府动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县(市、区)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省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省民政厅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省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省应急厅、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市、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省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提出建议,由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应急厅、北部战区陆军、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地震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省应急厅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3.2.3 应急部署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省地震现场指导组。

(2)省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北部战区陆军、武警山东总队组织灾区附近驻鲁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省军区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省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救助。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省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省教育厅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省应急厅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省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省公安厅、武警山东总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省应急厅、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市、县(市、区)应急

灾区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应急厅。

(2)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地震局等部门视情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省应急厅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省政府。

3.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地震监测等部门(单位)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与烈度评定。省应急厅、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3.3.4 市、县(市、区)应急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3.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抄送省应急厅,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以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省地震局负责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市、区)、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科技厅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省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它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省内陆或近海(海岸线外推50公里以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省地震局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省应急厅。

震区所在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省应急厅、省地震局。

设区的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省地震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省政府;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的矿震时,省地震局迅速将矿震信息报送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矿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地震部门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省应急厅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邻省或海域地震应急

与我省相邻的省(市)或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省,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应急厅会同省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 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Ⅳ级。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防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

6.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组织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6.1.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一)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 监督检查

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2〕59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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