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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全面提升综合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查体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与换证,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服务方式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笺等各种医疗文书规范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是否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执业人员执业资质不合法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二)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管理。检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和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备,购货渠道是否规范,入库验收及出库记录是否齐全,账、物是否相符;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落实首诊建病历、定期复查制度情况;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是否合理。
(三)血液安全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监督临床用血单位的取血、运输、储存、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病历中是否有输血治疗同意书等。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
1、预防接种管理。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要以儿科、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皮肤科、口腔科等科室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情况;接诊病人流行病学史的询问,法定传染病报告的内容、时限、程序等符合规定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预案;医疗机构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情况及个人防护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消毒管理组织及消毒隔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情况;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内窥镜室、儿科、病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科室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落实消毒隔离措施,控制医源性交叉感染等管理情况。
6、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及记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医疗污水消毒设施设备配置及污水检测情况;医疗污水消毒设施是否有专人管理,投药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备案及检测资质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资料及上岗、健康监测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实验活动情况;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实验室布局、工作流程情况;实验室设施、人员防护用品配备设置情况;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8、消毒产品索证情况。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等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严禁使用无证、过期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五)放射诊疗防护监督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及变更情况。重点查验放射诊疗单位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是否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并核准至二级诊疗科目;是否按期校验;应变更项目是否及时变更;是否在放射诊疗场所悬挂《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配备使用及建设项目前期预防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场所是否按要求配齐工作人员及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为受检者正常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否装配门-灯联锁控制工作状态指示灯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是否审核及竣工验收。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检测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场所是否取得持有放射诊疗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合格年度检测报告;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取得具有放射诊疗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状态检测报告;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取得具有放射诊疗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合格的验收检测报告。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点检查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是否开展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培训工作;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是否将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如实录入放射工作人员证及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放射诊疗工作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工作;是否建立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是否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场所布局合理,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肺功能检查室独立且通风良好;检验室分污染区和清洁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指定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条件;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各岗位职责文件、各环节程序文件和质控文件完整、规范。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单、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中基本信息填写完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及检查结论符合要求,医师签字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及时进行告知、通知及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按照时限保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4、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按规定参加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并考核合格。
(七)计划生育监督
1、设备、人员备案及资质管理情况。配置超声诊断仪是否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超声医学人员是否符合从业资质(重点项);B超室是否实行“双人、双锁、双签字”管理;单位是否与B超机操作人员签定责任状;是否在超声诊断工作场所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是否公布本单位、卫生健康部门的举报电话。
2、终止妊娠机构药品及相关登记信息落实情况。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是否有专册登记终止妊娠药品的购买、使用情况;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警示标志;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手术时是否有查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县级以上医院2名医生做出的需要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相关身份信息及证明手续是否存档。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6日前)。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照监督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各镇街对无证行医和以传统医学、中医中药、养生保健为名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暗访排查,于4月2日前将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1419室,电子版报送邮箱:jnwj262677@163.com。
(二)监督检查阶段(4月6日至4月24日)。在县卫健局的统一组织下,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一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各镇街卫生监督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县卫健局。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将根据各镇街卫生监督工作站的检查情况,随机抽查各辖区内30%的卫生室进行复核。对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查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科室设置情况要托清底子,抽查病历不少于20份,处方不少于50份。
(三)总结上报阶段(5月9日至5月13日)。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总结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的成效,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务求取得实效。各单位将本辖区内监督检查表及整改报告于5月13日前报送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1419室,做好迎接市卫健委评估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认真自查,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措施,杜绝非法行医,防止医源性感染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二)本次检查采取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需要立即整改的内容要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和上年度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处理,做到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三)在开展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和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移送,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1、2022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督检查表
2、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排查摸底情况表
附件1: 2022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督检查表
基本 信息 |
1.1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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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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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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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执业 情况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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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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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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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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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执业地点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点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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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医护人员取得有效执业资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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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医护人员执业地点与执业注册地点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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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立依法执业公示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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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无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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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医疗机构挂牌、使用、宣传的名称与登记名称是否一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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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安全 和感 控措 施及 传染 病防 治的 情况 |
3.1环境要求 |
1、诊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处置室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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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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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消毒灭菌设备 |
1、高压灭菌设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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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紫外线灯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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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期内的消毒药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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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急救设备 |
1、是否配备氧气瓶等基本急救设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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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配备常用急救药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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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洗手消毒设施 |
1、诊室设有流动水洗手设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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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皂(液)或配有手消毒液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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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诊疗操作 |
1、医生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处方不超7日用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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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乱用抗生素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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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疗室、诊室每天消毒并记录(紫外线灯消毒、医疗器械消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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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毒灭菌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贮放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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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执行“一人一针(管)一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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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预检分诊 |
1、医疗机构入口处/外是否设置体温测量点(非接触式测温仪、备用口罩、消毒用品、发热病人转诊登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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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进入人员是否进行验码、测温、询问流行病学史、手部消毒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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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诊病人是否将门诊登记(含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来源地、联系方式、体温测量情况、流行病学史情况)(特别注意购买退热、咳嗽药品人员需登记以上相关信息)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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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热患者是否指引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及追踪情况(登记除备注患者基本信息外,需记录指引至何处发热门诊处就诊及2小时内就诊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属地卫生院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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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接诊发热患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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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传染病报告 |
1、门诊日志登记是否完整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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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报告登记本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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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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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医疗废物管理 |
1、专用包装物(利器盒、黄塑料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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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废物暂存设施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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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混放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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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废物处置记录 |
是□ 否□ |
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排查摸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违法机构(个人)名称 |
详细地址 |
违法行为 |
发现时间 |
备注 |
注:1、本表为专项整治活动用表,请于2022年4月2日前上报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1419室。
2、违法行为指:无证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两非、未变更注册或未取得处方权、非药学专业从事处方调剂、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