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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先审后批。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四、受理机构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五、决定机构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六、数量限制
不限。
七、申请条件
(一)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2.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设立申请。
2.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
(4)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7)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8)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由于各市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不同,各类别学校的设置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9)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6份)。
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6份)。
4.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一式6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7.筹设民办初中、小学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6份)。
8.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网上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
十、申请接收
受理人:徐恒春。
联系电话:0539-7217559。
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民主路63号教育和体育局409室职成科。
邮箱:jn7217559@163.com。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审批发证(设立批文);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设立学校申请人在每年5月30日至6月30日期间将书面申请材料送交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409室职成科,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办学许可批文》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接受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39-721239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539-721239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路63号教育和体育局409室职成科。
办公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现场查询: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路63号教育和体育局409室职成科;
电话查询:0539-721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