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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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教体局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莒南实际,特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及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一、加强党的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学校党政班子建设及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行政领导班子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学校党组织班子,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大民办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学校党建工作经费。民办学校审批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年检、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法人治理

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三、强化年检工作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民办学校自查自纠和县级评估,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开展重点检查,严格把关,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终止办学。终止时,依法清偿后,根据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不同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对未经审批,无证办学的民办学校,予以取缔,并做好学生分流工作。强化民办学校年检评优工作,对办学规范、履职到位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先评优、财政扶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落实安全责任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等级,民办学校食堂应达到B级以上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创A级标准食堂。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校园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力、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

五、规范财务管理

规范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及管理分别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及管理按照《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范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

规范负债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规范学校收费

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报备核准制。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其捐赠收入需缴入学校专门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发展和奖教奖学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在公示后方可执行。

规范收费时限。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跨度不超过三个月。

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七、规范学校招生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民办学校要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县教体局核准。各民办学校必须按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县教体局要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

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禁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中出现空挂学生学籍现象,必须严格遵循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禁以帮助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为由,招收无高中学籍学生,严禁以空挂学籍违规收取有关费用,一经查实,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规所得,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时间、范围和方式。民办中小学应立足审批机关所在地区域,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高中对县域外招生按省、市教育部门高中阶段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跨市外、省外招生必须取得外省、市或其学生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复函同意方可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需跨县域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等报县教体局核准后进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县教体局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规范教学行为

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用书、作息时间和评价考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开设的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应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九、规范教师管理

加强师德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加大教师考评环节中职业操守权重,对学术不端、师德失范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完善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持证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连续任职的教职工,寒暑假工资应连续发放。外教聘请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试行)》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维护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期内,招聘其他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足额拨付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创造条件,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

十、推进信用建设

推进民办学校信用建设,构建自律和诚信办学机制,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逐步建立全县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平台,形成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并及时向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上报相关信息。民办学校应将登记信息、举办者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年度财务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赠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强化民办学校及举办者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实行有效期管理。对违规办学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举办者和负责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民办学校督导检查机制。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对办学投入不足、达不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得评定为“合格”。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作用,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指导,督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建立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联合检查制度。县教体局将会同发改、民政、审计、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公安、城管、交通等职能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招生、收费、财务、安全、教师聘用等内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十二、加大奖惩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加大惩治力度。

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学生或合同期内教师,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名单。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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