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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概述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
三、适用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适用范围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二)办理条件
1.乡村公益性岗位概念。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报备县人社局的组织下开发的农村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乡村扶贫开发、劳动保障协理、社会治安协管等工作岗位。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员、距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农村贫困人口(男:55-60,女:45-50)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还必须符合:户籍属本村(居)委会所辖范围内,从事的公益性岗位,也必须是在本村(居)委会所属辖区之内。
四、申请材料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在岗确认表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辖区内村(居)委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包括资料是否真实齐备,人员到岗情况以及公益性岗位认定等)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人社局审核。
2.审核:县人社局对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上报的补贴申报资料对照规定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将资料反馈给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3.发放: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发放,由镇街(园区)每季度首月向县人社局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采取先发后补的原则,即先发工资后补贴的方式,凭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申请补贴。县人社局按季度将岗位补贴拨付到镇街(园区),再由镇街(园区)将岗位补贴支付到发放工资的村居。
六、现场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及各镇街人社所。
联系电话:1766287783217662877833。
特别提示:已脱贫人员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