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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7.《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69号)
三、办理地点及受理窗口
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综合业务科,文化路中段莒南县政务中心北区28-29服务窗口。
四、办理条件
1.办理条件: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2.办理范围
2.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2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五、申请材料
参保人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
2.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的《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六、基本流程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收下简称《参保凭证》)
1.1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
1.2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
1.3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参保人本人的《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以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1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参保凭证》
2.2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和《参保凭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材料接收开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职工原参保地发送《联系函》,《信息表》、转移基金收到后15个工作日办结;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开具《参保凭证》即时办理,接收《联系函》寄送《信息表》、转移基金15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
九、联系方式
1.现场咨询: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28-29服务窗口(县政务中心北区)。
2.电话咨询:15725771229。
3.微信咨询:关注《临沂社保》微信公众号,绑定社保卡后即可。
4.网上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60.213.43.44)。
十、监督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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