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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发放。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三、办理地点及受理窗口
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社会化服务科,文化路中段莒南县政务中心北区32、33服务窗口。
四、办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五、申请材料
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和火化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填写个人承诺书(制式)。
六、基本流程
1.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在7日内报告。
2.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月一次性发到其生前银行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联系方式
1.现场咨询: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32、33服务窗口(县政务中心北区)。
2.电话咨询:15725771256。
十、监督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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