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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待遇审批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国有企业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4.《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三、办理地点及受理窗口
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文化路中段莒南县政务中心北区,在职人员在26-27服务窗口、退休人员在30-31服务窗口办理。
四、办理条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
五、申请材料
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和火化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激活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退休人员:身份证和火化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
1.提交材料;
2.审核;
3.发放(退休人员发放到其生前领取基本养老金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26-27、30-31服务窗口(县政务大厅北区)。
2.电话咨询:在职15725771229,退休13573995371。
十、监督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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