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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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宣传资料

来源:县人社局 打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的对象有哪些?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3)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编外人员;(4)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到人社局养老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先到人社局二楼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就业登记,凭就业登记手续到一楼养老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度内最多可往前补缴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个人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确定),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2)灵活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市内跨县区及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同一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之间调动无需做转移):

①到新参保单位(企业)开具联系函或持填写完整并加盖新参保单位公章的《临沂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联系函;

②在原参保单位停保后,持联系函、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开具联网指定单;

③持养老保险手册、联网指定单、增加表及增加人员的相关手续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转入。

(二)跨省及省内跨市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①原单位停保后,持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②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完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③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接收后,发出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④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生成信息表至新参保地、转出基金;

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审核无误录入信息。

五、参保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2009年1月1日前已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女职工,退休年龄目前为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档案记载从事高空或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年限满9年、从事有害工作累计年限满8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3、因病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未达病退年龄的只能办理退职,退职后不能改办退休。

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如果1995年12月31日前有缴费年限的(如1996年以前入伍的退伍军人),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七、参保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其中:

已退休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同时若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未退休参保人员,发给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退还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含利息)。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满几年,一次性救济费发给十五分之几,其余部分和遗属补助费由其生前工作报酬渠道解决,养老基金不再承担。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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