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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 |
内容细化或标准 |
公开主体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备注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1.办理部门 |
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综合业务科 |
莒南县人社局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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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地址 |
莒南县文化路中段莒南县政务大厅北区28-29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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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时限 |
材料接收开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职工原参保地发送《联系函》,《信息表》、转移基金收到后15个工作日办结;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开具《参保凭证》即时办理,接收《联系函》寄送《信息表》、转移基金15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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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依据 |
1、《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7、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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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对象 |
企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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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条件 |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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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材料 |
参保人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 2.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的《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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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流程 |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收下简称《参保凭证》) 1.1 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 1.2 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 1.3 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参保人本人的《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以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1 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参保凭证》 2.2 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和《参保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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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送达方式 |
邮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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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监督及投诉 |
72122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