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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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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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

二、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四)《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附件2)。”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下达《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附件3),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5〕44号)。

三、办理单位及受理地点

莒南县政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19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职工。

五、申请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1.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基本流程

    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一式三份单位加盖公章填写意见,并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工伤生育科核准并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续,持以上材料到临沂市人社局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联系方式

    15725771257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用人单位(章) 单位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个人编号

受伤时间

工伤认定书编号

伤残部位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配置项目

配置时间

使用年限

配置限额

万 仟 佰 拾 元 ¥

协议配置

服务机构

初次配置 更换

原配置时间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协议配置服务机构各一份。

附件【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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