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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事项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三、办理地点及受理窗口
莒南县政务中心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18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单位申请的,应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就医初次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企业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申请的);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属于当事人死亡情形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或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六、基本流程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20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日
九、联系方式方式
15725771257。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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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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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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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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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
参加工作 时间 |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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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
诊断时间 |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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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
职业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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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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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事件、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及程度。可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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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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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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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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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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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工伤认定办理服务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