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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医保局 打印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0〕77号)、《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临医保发〔2019〕85号)和《临沂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落实基金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区局要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督导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完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处方管理、药师配备、消费明细上传、药品存放等各项制度,不得有违反定点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加大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稽核检查力度,落实动态监控监督,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每年度要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稽核检查全覆盖,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分级管理。各县区局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正常履行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考核工作,通过发布公告、受理材料、专业评估等方式对申报药店优中选优,确定本辖区B级定点零售药店。各县区局要在11月30日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模板见附件),12月7日前将确定药店名单报市局备案。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A级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评估工作。

三是创新协议管理。各县区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制定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

附件:1.关于开展B级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评估的公告(参考模板)

2.县(区)B级定点零售药店统计表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附件1:县(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B级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评估的公告(参考模板).doc
附件【附件2:县(区)B级定点零售药店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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