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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集中缴费期(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按180元/人缴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期内,各镇街人社所、村居、企事业单位组织辖区内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无村居(单位)的居民到就近的镇(街)人社所缴纳参保费。城区散户到十字路街道人社所缴费,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当场录入参保缴费系统。
二、在2018年1月1日~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按180元/人缴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2018年3月1日~12月31日。本期内,请到就近的镇(街)人社所参保缴费。城区散户到县政务大厅一楼西侧居民医保窗口征缴点缴费,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当场录入参保缴费系统。
三、在2018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除外)全额缴费(660元/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系统认定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18年12月31日。本期内,请到就近的镇(街)人社所参保缴费。城区散户到县政务大厅一楼西侧居民医保窗口征缴点缴费,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当场录入参保缴费系统。
四、新生儿参保须在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以新生儿身份证号码进行参保登记,按180元/人缴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出生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6个月后落户参保缴费的,需要全额缴费(660元/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系统认定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18年12月31日。
五、我县精准扶贫人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4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农村55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等7类人群的个人参保缴费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以上特殊人群名单以相关部门提供名单为准,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4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根据身份证出生年月确认,以上特殊人群个人参保缴费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但须本人或代办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征缴点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征缴系统后方能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以上七类特殊人群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到2018年2月28号,从2018年3月1日起,视同普通居民参保,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全额缴费(660元/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为系统认定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18年12月31日。
六、常住县城的乡镇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人社所咨询办理参保,否则影响当年的医保待遇。在本县常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凭身份证和居住证到居住地的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