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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因自身残疾、家庭经济贫困、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共包括包括四大类,具体细化为:
(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二)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或经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1、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由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2、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法定抚养或扶养人因自身属于特困人员、能力欠缺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或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或扶养的,可以认定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父母双方均失踪(未达到法院宣告时限,下同)、患精神性疾病、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二级以上,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2)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死亡、患精神性疾病、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4)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5)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6)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7)父母一方重残, 另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且家庭困难的儿童。3、流浪儿童。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看护,流落到社会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四)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补贴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已提高到92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1400元/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