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申领范围 及补贴标准(2024)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精神,现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说明如下:

一、认定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相关标准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孤儿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已认定为孤儿的不在此次摸底统计范围,无需再统计。

(二)因离异或改嫁等原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出走,事实尚未认定为失联及失踪的,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不进行统计。

(三)失联的情况,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记录,无记录则不认定为失联,不予统计。

(四)失踪的情况,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以判决书为准,无相关证明的不认定为失踪,不包括在内。

四、补贴标准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20〕21号)有关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目前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64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