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朗读

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和救助标准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认定条件

持有莒南县常住户口或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财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地产;

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5、其他财产。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2、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8、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救助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 536 元提高到 600 元;全市农村居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 399 元提高到 450 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