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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四)服现役的义务兵。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余额、债权、股份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并视情将申请人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在申请低保之日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劳务的。
(二)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三)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旅游等高消费的;
(八)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九)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十)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十一)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二)家中拥有高价收藏品或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十三)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四)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十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十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救助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684元提高到753元;全市农村居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511元提高到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