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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路分理处提出申请,莒南县自来水公司2001年8月6日在莒南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一笔(金额:1250000元)到期本息已结清,因他项权证(莒南他项2001第069号)保管不善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公告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