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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鲁(2018)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773号 |
刘京雨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 法院协助执行通 知书2022鲁1327 执恢625号 |
坊前镇岚济路坊前社区5号楼4层2单元401室等两处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