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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鲁(2020)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400号、鲁(2022)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178号 |
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2023)鲁1327执2001号之二 |
县城天桥路金城国际小区7号楼12层1单元1202室 |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