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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鲁(2017)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507号 |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鲁13274执恢14号之一 |
莒南县洙边镇莒新路以东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