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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法律文书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鲁(2022)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38189号
莒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006)莒执字第1541号
莒南县隆山路西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