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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民因保管不善,将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0010104.60001010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已向我中心提出遗失声明,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我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将该声明予以公告,有对公告内容异议者,请于15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