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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科(中心):
现将《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莒南县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县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县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以捐赠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县财政局、县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县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县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县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项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六条县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县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县级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条县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十条县级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市、县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土地使用权;
(三)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来往款项);
(四)单项账面原值5000元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1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单项账面原值5000元以上或批量1万元以上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七)批量账面原值2万元以上的存货;
(八)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报批程序。
县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见附件)。
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申办资料,同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县财政局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申办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授权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审批,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审批(审核时限)。
根据需要,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办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转报;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转报。
第十四条县级单位、主管部门对提供的与资产处置行为相关的申办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与资产处置行为相关的报告书、鉴证证明、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因审批机关的核准、备案或对该项资产处置行为的批复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报批方式。
审批调拨(县级单位之间)、报废国有资产事项采取审批表(见附件)方式;审批调拨(不同预算级次之间)、捐赠、股权划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损、置换国有资产事项,以及因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采取公文报批方式。县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处置资产事项的类别分别采用表格或正式公文形式申报。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县级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经县财政局批准处置,由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备案表。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县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十一条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组织办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的,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县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县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拍卖佣金、税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县级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七条县级单位应向县财政局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八条县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经批准后可拨付单位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单位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增加相关资产。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
调拨资产,指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更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县级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按照“账销案存”原则,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三十一条县级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县财政局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县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县级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县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改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单位不按规定处置资产的,县财政局不予核批重置固定资产拨款。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附件:
1.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
2.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3.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附件1:
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
一、调拨、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县级单位之间调拨:
1、《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2、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以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
3、调出单位内部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5、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不同预算级次之间调拨、捐赠: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调出(捐赠)单位调出(捐赠)资产的原因、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调出、调入单位申请报告;
3、调出单位内部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5、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莒南县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二)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三)单位关于报废资产的内部决议;
(四)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主管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五)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股权划转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拟划转股权的形成情况、划转的原因、接受方的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投资企业同意划转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股权证等股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股权)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拟有偿转让资产状况的说明、有偿转让的原因、拟申请转让的方式、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投资企业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报损国有资产(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资产报损的原因、保险理赔或责任方赔偿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资产报损的有效证明,如政府市政规划方案、依法收回文件、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判决书、没收证明,法定仲裁机构仲裁书;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专家鉴定意见等;
(三)涉及保险理赔的理赔凭证;责任方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及赔偿或者补偿凭证;
(四)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五)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报损国有资产(非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该项对外投资的初始情况、投资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损失原因、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投资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被依法停止经营的法律文书及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3、投资企业清算报告;
4、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发生的情况说明、损失原因、追缴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法律文书、文件、证明和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及清算报告等;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法院判决、裁定本单位败诉,或者虽胜诉但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被盗、被骗、被挪用等,提供公检法机关出具的确已无法追回的法律文书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无形资产损失
1、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及损失情况的说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2、有关机构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超出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4、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置换资产的原因、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详细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协议、相关凭证、期末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
(三)当地政府承诺文件、草签的置换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对方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应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需整体处置资产单位的基本概况、处置资产的依据、资产清查结果等内容;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