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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9〕1717号批准的《莒南县2019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总费用:2458.2822万元。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项目涉及征收莒南经济开发区官地村、淮海西路居、银河居、钓鱼台居、十字路街道彭家扁山村、李家扁山村、大山前村,位于莒南县征地区片Ⅰ区内,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坊前镇王家坊前村、莒南临港产业园莫家龙头村,位于莒南县征地区片Ⅲ区内,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村补偿费用
莒南经济开发区官地村56.6146万元
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居128.811万元
莒南经济开发区银河居171.887万元
莒南经济开发区钓鱼台居230.7195万元
十字路街道彭家扁山村227.1215万元
十字路街道李家扁山村 113.8535万元
十字路街道大山前村 764.3996万元
坊前镇王家坊前村603.525万元
莒南临港产业园莫家龙头村 161.350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7212734。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