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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莒南县人民政府决定,为莒南县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经济开发区钓鱼台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莒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经济开发区钓鱼台居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9.3692公顷(耕地9.0644公顷,林地0.1416公顷,农村道路0.1632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该宗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9.5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63.775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3.5965万元。
地上物补偿费总额为0.315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由开发区和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用地批复后对村土地进行调整。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63.7754万元,由莒南县财政局拨付到经济开发区钓鱼台居,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三)莒南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40.5380万元,由莒南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