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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6〕519号批准的《莒南县2016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莒南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总费用:1048.0825万元。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批次涉及征收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朝阳社区土地,位于莒南县征地区片Ⅰ区内,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82.5万元/公顷;莒南临港产业园大派庄村、东川村、洙边镇西书院村、北龙掌村、崖子村土地,位于莒南县征地区片Ⅲ区内,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临政办发〔2015〕29号执行。
四、被征地村补偿费用
十字路街道温泉社区 257.7881万元
十字路街道朝阳社区 1.1633万元
莒南临港产业园大派庄村 356.5653万元
莒南临港产业园东川村 116.4204万元
洙边镇西书院村 104.9025万元
洙边镇北龙掌村 138.0579万元
洙边镇崖子村 73.18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7212734。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