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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21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29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7.558公顷。现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北、东、南至大曲流河村地,西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783公顷(耕地0.7703公顷、农村道路0.0118公顷、沟渠0.0009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位于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东至大曲流河村地和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南、西至大曲流河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1901公顷(耕地0.1505公顷、沟渠0.039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三:位于北、西至大曲流河村地,南、东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219公顷(园地0.1149公顷、农村道路0.0038公顷、设施农用地0.1003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四:位于北、东、南至大曲流河村地,西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0994公顷(耕地0.0935公顷、沟渠0.0059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五:位于北、南至高乡社区地,东、西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和高乡社区地;涉及十字路街道高乡社区土地,总面积1.0742公顷(耕地0.9724公顷、农村道路0.1018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六:位于北、西至高乡社区地,南至十泉路,东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高乡社区土地,总面积0.7767公顷(耕地0.7325公顷、农村道路0.0442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七:北、东、西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南到大山前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山前村土地,总面积0.7808公顷(耕地0.0285公顷、林地0.1006公顷、园地0.4562公顷、农村道路0.0708公顷、沟渠0.0118公顷、设施农用地0.0864公顷、坑塘水面0.0111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154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八:位于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东、南、西至大曲流河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2608公顷(园地0.2388公顷、设施农用地0.022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九:位于北至塘,东至塘、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和大曲流河村地,南、西至大曲流河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1409公顷(林地0.0586公顷、农村道路0.0212公顷、坑塘水面0.0611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位于北、东、南、西至大曲流河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1637公顷(林地0.1075公顷、沟渠0.0562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北、东、西至大曲流河村地,南至大曲流河村地和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2851公顷(耕地0.1807公顷、设施农用地0.0455公顷、坑塘水面0.0589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二:位于北至尤家庄子村、大曲流河村和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东至大曲流河村地,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西至尤家庄子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和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1.2495公顷。其中: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土地0.4742公顷(耕地0.4082公顷、农村道路0.0088公顷、设施农用地0.0572公顷);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0.7753公顷(耕地0.7323公顷、农村道路0.0095公顷、沟渠0.033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三:位于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东至大曲流河村地,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和大曲流河村地,西至尤家庄子村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和尤家庄子村土地,总面积1.1682公顷。其中: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0.7421公顷(耕地0.6848公顷、农村道路0.0206公顷、沟渠0.0367公顷);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土地0.4261公顷(耕地0.4083公顷、园地0.0062公顷、农村道路0.0042公顷、设施农用地0.0074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四:位于北至大曲流河村地和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东、西至大曲流河村地,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2482公顷(耕地0.1247公顷、园地0.0674公顷、农村道路0.0407公顷、沟渠0.0154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五:位于北、西、南至大曲流河村地,东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涉及十字路街道大曲流河村土地,总面积0.1184公顷(耕地0.0766公顷、园地0.0018公顷、农村道路0.0238公顷、沟渠0.0162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21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29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 联系电话:0539-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