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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莒南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莒南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9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4.8341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二、征收土地的范围地块1范围:南至大店镇中心村其他林地、水浇地,东至大店镇中心村水田,北至大店镇中心村水田,西至渠道。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店镇中心村(六村、将军山前村)。地块2范围:南至渠道,东至大店镇中心村水田、设施农用地,北至大店镇中心村水田,西至大店镇中心村水田、乔木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店镇中心村(三村、六村、九村、将军山前村)。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一)费用拨付。莒南县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2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四、其他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