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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2〕244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0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位于大西环路西侧,淮海路北侧,总面积100000平方米(水浇地96951平方米,林地1417平方米,农村道路1632平方米),涉及经济开发区银河居委6308平方米,钓鱼台居委9369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上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